每年夏天都是一场追剧的狂潮,从前是上星卫视白天重播经典剧集,晚上更新新的剧集,而由于最近两年对上星电视剧题材和内容的限制,网剧反而成为了夏天的香饽饽。去年夏天大火的《镇魂》,今年夏天大火的《陈情令》,都是在视频app上独家更新的剧集。尽管缺乏上星的机会,但是网络的发展使得原本受众较小的网剧能够在累积起一定热度后迅速出圈,从而成为一个夏天的代名词。
IP改编给影视市场的甜头
纵观这几年热度较高的剧集,几乎都是由本身就具有读者基础的小说原著改编而来的,这其中不乏大众接受度和评价极高的电视剧,例如在年掀起狂潮的现象级电视剧《琅琊榜》和《伪装者》,前不久完结的家庭剧《小欢喜》及其前作《小别离》也是有原著小说作为改编的基础。小说作品影视化绝不是这几年才有的现象,但是却从没有像这几年一样井喷过。由于小说本身就具有改编的可操作性,在一度创作时的热度也会使影视化自带流量,作为IP行业的诸事之源,一些作家的作品甚至还没有创作完,就已经被各家公司买下了改编的版权。
IP改编盛行之始应当是年在湖南卫视暑期档播出的《古剑奇谭》,这部从单机游戏《古剑奇谭:琴心剑魄今何在》改编而来的电视剧在年的夏天引发了前所未有的热度,各项数据刷新纪录,主演李易峰、杨幂更是凭借这部电视剧成为家喻户晓的脸孔。而后的IP改编剧无一不爆,年的《何以笙箫默》、《花千骨》,年的《微微一笑很倾城》、《锦绣未央》,在高话题度的同时,剧里的主演也大多通过电视剧播出的流量成为知名度较高的艺人。但是,这样有一部爆一部的时期终究没能持续下去,从年开始,一批质量高、话题冷门的电视剧开始崛起,如《人民的名义》、《白鹿原》等,而同期作为IP改编代表的《楚乔传》虽然数据依旧好看,但却被大批网友质疑数据注水,甚至被官媒点名质疑,有了个并不算太体面的结局。而IP改编带给影视市场的甜头,到这里终于被现实扼住了。
转变和反馈
年11月,时任阿里影业副总裁的徐远翔提出了“IP为王,不再请编剧”的观点以及“IP+明星+概念”的票房收入公式。这一点在最近几年体现得非常明显,面世的和积压未播的电视剧几乎都是原著改编的,原创剧本稀缺,反映社会现实的剧集更是少得可怜,同类化和同质化的古装偶像剧大量涌入市场,加剧了IP改编得到良好反馈的难度。但是IP是否能够带动一切?至少从目前来看,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优秀且有热度的作品,在实际影视化时,也要考虑文字表现力和场景表现力的差别,适当的删节和改编都是必须的,但是对于编剧来说,去将一本不是自己创作的小说转化成一本剧本,其实也是很痛苦的过程,不是自己的作品,很多时候就无法把握文字想表达什么,这也就是很多电视剧魔改的部分原因。
但是对影视行业来说,即使IP改编剧遇冷,IP行业却仍然在有条不紊地发展着。因为原创剧本的创作往往具有较长的周期,还没有办法去预料题材和内容是否能得到良好的市场反馈,而对于迅速发展的影视行业而言,也许并没有那么多时间去等待原创剧本的创作,手握IP,就能根据市场的反映安排拍摄,对内容的掌握也更加得心应手。尽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不那么紧要的需求势必使原创剧本的创作环境愈发艰难。
尽管IP改编热度稍降,但是这样的模式也使影视行业找到了比较经济的制作方案,改编现有的文学作品成本比原创剧本要低,在接下来的很长时间,影视行业仍然会是以IP改编为主的创作。究其根本,IP改编剧之所以遇冷,最大的原因在于同类型的剧集大量投放和粗制滥造,只要把握市场风向,花心思去好好改编,依然能得到良性的反馈,比如今年触底反弹的《陈情令》。
版权之争
从小说到影视剧,这其中的权利移转是什么样的?小说作者是否必然参与到影视剧的创作中?影视剧的周边还需要经过作者的授权吗?影视剧的反响会不会正面反馈到原著小说上?
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从著作权说起。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所有的作品一经创作,不论是否发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包括一系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其中涉及到影视化的权利主要是两项:1.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2.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资方从作者手中获得这两项权利的授权,然后才开始筹备拍摄等工作。
对于影视剧而言,如无特殊约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主要演员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也就是类似于前文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对于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相对于其他艺术作品而言,影视作品在权利方面有其特别之处:一方面,影视作品仍然是原作品(小说、戏剧、剧本)的演绎作品,影视作品中包含双重作品、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将影视作品改编成其他文艺形式(改编成漫画、戏剧等等),应适用“双重权利、双重许可”的限制,应经由原作品著作权人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制片者)的许可。
从前文的叙述中就能知道,对很多读者来说期待着的原著作者改编剧本,其实只是资方的选择,对于原著作者而言,授权之后的影视改编,其实与他就没有关系了。也就是说,小说作者能不能参与到影视改编作品中,是制作方的选择,而不是必然拥有的权利。
除了在法律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版权归属以外,还有一些权属并没有实际划分清晰。例如,周边衍生作为影视作品盈利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商用是否需要获得原作者的授权?本质上来说,这种周边衍生,也属于改编权的内容,但是与影视作品获得授权的改编权内容肯定是不一样的。而按照前文所说的“双重许可”,很明显这种商用行为也是需要得到原著作者的授权、并分享给原著作者一定利润的。作为例外的是,如果衍生周边仅涉及影视作品,而与原著作品无关,此时可以直接由制作方自行发行和销售。 作为演绎作品,影视作品与原著的权利关系其实并没有我们想得那么密切,影视作品脱胎于原著,却又在原著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的原因(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如果说成功的影视化能为原著带来什么正面的反馈,更多的也是体现在口碑和推广,而不可能存在权利上的纷争。
授权期限与二次改编
年3月15日,匪我思存的小说《迷雾围城》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权能授予了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截止年3月14日。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小说《迷雾围城》改编的电视剧名称为《人生若如初相见》。紫晶泉表示在授权到期之前,已经完成了剧本改编并开始拍摄了。年3月,匪我思存发现,包括紫晶泉公司等在内的七家公司于年3月12日才开始拍摄由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该剧改编及拍摄工作在许可协议期超过授权期限后未重新获得授权。因此,认为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和放映权等多项权利,将七公司告上法庭。
这是我国首期因授权期限届满而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的知识产权案例,法院最终认为这七家公司确实侵犯了匪我思存的改编权,尽管出于浪费资源的理由没有支持禁止该剧投入市场的诉讼请求,但也为影视行业敲响了警钟——版权的背后,始终有法律力量作为支撑。
这个案子也让另一个概念进入我们的视野,那就是授权期限。作品的著作权人很少会把自己的作品的摄制权和改编权买断给某家公司,更多的是双方协商授权期限,授权期限届满,该影视公司不得再根据该作品进行改编和摄制(但是已经拍摄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理由同前文所述,演绎作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这也就是我们能频繁看到二次改编作品的原因——当授权期限届满时,新的影视公司与原著作者协商授权或原来的影视公司选择与原著作者续约等。 权利代理
随着网络的发展,发表作品成为了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对于创作者来说,选择一个好的平台无疑成了头痛的问题。尤其是青少年,在这样的年纪会有很多的想法和表达的欲望,创作出来的作品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平台去跟人分享其实是比较麻烦的事。很多文学网站对网站内作品的归属会有一定的争议,一般而言,比较知名的网站不会对著作权的归属动手脚,而是会限定权利的代理,如影视版权的洽谈需要通过网站方等,但也不排除一些小网站在著作权的归属上耍花招,毕竟我们在注册时并不会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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